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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经营起纠纷 郎舅两次对簿公堂
  2010-6-24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谭锦波  【字体: 字体颜色
 

  因合伙经营引发纠纷,让郎舅两次对簿公堂,分别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在此期间,双方还多次大打出手,尤其是在最后一次争吵中,姐姐愤然拿起木棍将弟弟打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利益纠葛的过程中,双方的亲情变得越来越脆弱,并最终反目成仇,扬言要断绝亲戚和血缘关系,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让亲情变得如此不堪一击呢?结局又将如何呢?记者近日走访了恩平市人民法院,揭开了其中的恩怨内幕。

  起因

  互不信任成矛盾导火索

  梁某是恩平市恩城江南人。2004年6月,梁某在大槐镇沙栏村委会较剪山村承包了一口水塘养鱼。随后,梁某想再租用鱼塘附近的一块空地修建养猪场,发展立体养殖,但因资金不足,梁某决定邀请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的小舅周某加盟。当梁某将此想法告诉周某后,得到了周某的支持。经双方协商,周某投入43万元,而梁某因没有现金,以鱼塘折价6万元作为合伙资金。2005年10月31日,梁某与周某补签了《合同协议书》,确认周某投入的合伙资金为43万元,梁某的合伙资金为6万元,并明确双方的利润分成,周某占三分之二,梁某占三分之一,亏赚都按分成共同承担。

  合伙开始初期,由于周某在顺德居住,很少有时间到恩平参与经营管理工作,于是周某就将鱼塘和猪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交给姐夫梁某管理,但周某却对梁某经营管理心存疑虑,怀疑梁某有偷偷捕鱼去卖和侵占合伙财产的行为,于是打算亲自接管鱼塘和猪场的经营管理,并对梁某说自己是大股东,管理权应由他来接管。梁某觉得周某不信任自己,彼此之间心生芥蒂。

  分歧

  郎舅首次对簿公堂

  朝夕相对,两人发觉各自的经营思想和发展理念完全不同,双方经常因为下鱼苗和捕鱼的时间等经营问题产生分歧,矛盾与摩擦逐渐升级。梁某还认为分配方式不公平,觉得已经很难再合作下去,矛盾逐渐升级,并不时发生激烈的争吵。

  2009年4月1日,经大槐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继续维持合伙关系,但1个月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继而发生争执。梁某决定散伙,于2009年5月14日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合伙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散伙条件,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梁某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判决后,大槐司法所再次介入调解,双方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约,共同经营。

  恶化

  双方大打出手

  2009年11月11日,梁某与周某再次因经营意见分歧而发生争吵,并从口头争吵升级为动手打架。梁某被周某打伤,并被送到大槐卫生院接受治疗。

  2009年12月9日,大槐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依然同意继续合伙经营。协议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下鱼苗或增加投入,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同时明确了3方面内容:周某为梁某支付1500多元治疗医药费;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后由承包鱼塘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然而,2009年12月17日,在双方《治安调解协议书》签订后不到10天,梁某与周某再次因下鱼苗与喂养饲料的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继而再次暴力相向。周某用船桨打向梁某,梁某用手紧紧地抓住船桨,在双方的僵持下,双双跌落了鱼塘,周某趁机用力按住梁某的头部。看到这一情况,梁某的妻子周×妹拿起身边的木棍打向其弟周某,致使周某轻伤,入院治疗了10多天。打伤周某后,周×妹被刑拘,目前此起刑事案件已由恩平市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正在等候排期开庭。

  再度上庭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

  2010年2月1日,周某起诉梁某,认为双方因为在合伙经营中多次纠纷,导致打架,并已涉及到刑事问题,以无法再合伙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梁某返还他合伙投资款及2009年投入的经营资金总计47.5万多元。2010年4月9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周某扬言坚决与梁某及其姐姐周×妹断绝亲戚和血缘关系。梁某也多次表示要与周某拼命,“随时准备被送到火葬场”。

  鉴于双方的分歧较大,而且情绪比较激动,2010年5月1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邀请了4名熟悉双方情况的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工作,指出双方在纠纷过程中各自存在的过错和责任,消除双方的隔阂。最后,在人大代表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解除两人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合伙关系,承包的鱼塘和猪舍由周某单独经营,双方在合伙期间购置的财产,归周某所有;周某一次性补偿10.33万元给梁某,并定于2010年5月21日前支付完毕。达成协调后,周某依期支付了款项。在人大代表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这宗亲属之间的纠纷终于得到成功调解,挽回了双方当事人的亲情。

  ■法官说法

  负责承办本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梁群锋法官认为,从表面看,本案中原、被告多次产生矛盾纠纷,最后演变成为暴力冲突的原因,似乎是经济利益所致,但究其深层原因,应该是合伙体的责、权、利不清,管理不规范、不到位而造成的。那么,当遇到资金缺乏或条件需要必须进行合伙经营时,应该如何避免合作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呢? 梁群锋法官认为,凡是合伙经营的,双方除了事先要对合伙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达成共识之外,还一定要在购、销、财务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只要管理到位、财务规范了,才可以避免矛盾的发生。 (谭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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